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