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 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