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