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 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 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 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