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 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