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