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 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 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 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 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 人,费皆 仰给大农 。大农以均输调 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 过县,为以 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 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