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