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