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 之所敬,而灭其所 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 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 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 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 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 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 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 乃後申其辩 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 之难也。 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 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