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