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 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