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