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 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 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