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 其故俗治, 毋赋税。南 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 给初郡吏卒奉食币 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 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 人,费皆仰给 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 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 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