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 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 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 毋赋税。南 阳、汉中以往 郡,各以地比给初 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 杀吏,汉发南 方吏卒往诛之,间 岁万馀人,费皆仰 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 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