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 岁,诛羌,灭南 越,番禺以西至 蜀南者置 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 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 往郡,各以地比给 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往 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 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 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 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 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