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 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