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 ,诛羌,灭南越,番 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 南阳、汉中以往 郡,各以地比给 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 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 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 为以訾给毋乏而 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