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