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