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 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