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 。南阳、汉中以 往郡,各 以地比给初郡吏 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 。而初郡时 时小反,杀吏,汉发 南方吏卒往诛之,间 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 故能赡之。然 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 毋乏而已,不敢言 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