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