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