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 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 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