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