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岁馀,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, 绛侯勃自畏恐 诛,常被甲,令家人持 兵以见之。其後人有 上书告勃欲反,下廷尉。廷 尉下其事长安,逮捕勃治之。勃恐,不知置辞。吏稍侵辱之。勃以千金与狱吏,狱吏乃 书牍背示之,曰“以公 主为证”。公主者,孝文帝女也,勃太子胜之尚之,故狱吏教引为证。勃之益 封受赐,尽以予薄昭。及系急,薄昭为言薄太后,太 后亦以为无反事。文帝朝,太后以冒絮提文帝,曰:“绛侯绾 皇帝玺,将兵於北军,不 以此时反,今居一小县,顾欲反邪!”文帝既见绛侯狱辞,乃谢曰:“吏方验而出之。”於 是使使持节赦绛侯,复爵邑。绛侯 既出,曰:“吾尝将百万军 ,然安知狱吏之贵乎!”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