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 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