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 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