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