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 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 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 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