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