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