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 曰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