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 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 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 郡吏卒奉食币物, 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 小反,杀吏, 汉发南方吏卒 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 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 过县,为以 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