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 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