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