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