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 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