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 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