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