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岁馀,每河东守尉行县 至绛,绛侯勃自 畏恐诛,常被甲,令家人 持兵以见之。其後人有 上书告勃欲反,下 廷尉。廷尉下其事长安,逮捕勃治之。勃恐,不知置辞。吏 稍侵辱之。 勃以千金与狱吏,狱吏乃书 牍背示之,曰“以公 主为证”。公主者,孝文帝女也,勃太子胜之尚之,故狱 吏教引为证 。勃之益封受赐, 尽以予薄昭。及系急,薄 昭为言薄太后,太 后亦以为无反事。文帝朝,太后以冒絮提文帝,曰 :“绛侯绾皇帝玺,将 兵於北军,不以此时反, 今居一小县,顾欲反邪!”文帝 既见绛侯狱辞,乃谢曰:“吏方验而出之。”於是使使持节赦绛侯,复爵邑。绛侯既出, 曰:“吾尝将百 万军,然安知狱吏之贵乎!”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