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