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岁馀,每河 东守尉行县至 绛,绛侯勃自畏恐诛,常被甲,令家人持兵以见之。其後人 有上书告勃欲反,下廷尉。廷尉下其事 长安,逮捕勃治之。勃恐, 不知置辞。吏稍侵辱之。勃以千金与狱吏,狱吏乃书牍背示之,曰“以公 主为证” 。公主者,孝文帝女也,勃太 子胜之尚之,故狱吏教 引为证。勃之益封受赐,尽以予薄昭 。及系急,薄昭为言薄太后 ,太后亦以为无反事。文帝朝,太后以冒絮提文帝 ,曰:“绛侯绾皇帝玺,将兵於北军,不以此 时反,今居一小县,顾欲反邪!”文帝既见绛侯狱辞,乃 谢曰:“吏方验而出之。”於是使使持 节赦绛侯,复爵邑。 绛侯既出,曰:“吾尝将百万 军,然安知狱吏之贵乎! ”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