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