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