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 至蜀南者置初郡十 七,且以其故俗治, 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 初郡吏卒奉 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 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吏 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 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 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