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