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 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